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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农〔2017〕34号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农业局::
为了加强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7月14日
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下称固投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投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扶持农产品(含水产品、林产品)加工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固投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23个重点县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的设备。
第四条 补助标准由各重点县自行确定,但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企业所购置的设备进项税额的50%。
第五条 固投补助工作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县农业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公告,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局进行项目批复、补助资金拨付及报备。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申报公告,向县农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加工设备购置合同、汇款凭证、发票等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
(四)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固投补助资金申请情况表(附件);
第七条 2018年起,固投补助资金采取以绩效为导向、正向激励方式分配资金。先按每个县150万元的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于预算执行前一年,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前下达到23个重点县。其余资金用于正向激励,即根据各县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将资金用于奖励实施成效明显、资金拨付进度快的重点县。
第八条 固投补助资金采取县审批,省、设区市备案制。
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并在媒体或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联文批复,并于15日内将批复情况上报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县农业局、财政局应当在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底前完成项目批复工作,10月底前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条 县农业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成效的督促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固投补助资金采取“县级自评、省级考核”的方式。省农业厅负责制定固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县级农业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将绩效自评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对专项资金补助情况进行审核评价,作出评分与排名,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固投补助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固投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固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各重点县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