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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17]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施行时间的通知》(闽建筑〔2017〕12号)、《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统称本定额)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本定额计价的招投标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5年版)》中相关条款按下列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
(一)通用本第3章第2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9.1.3项和“综合评估法”第10.1.1项“投标报价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之一低于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的”补正为“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按规定计取的或低于规定最低金额的”。
(二)通用本第3章第2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9.1.5项和“综合评估法”第10.1.2项“规费费率、税率(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9项)不按规定计取的”删除。
(三)通用本第3章第2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9.1.6项和“综合评估法”第10.1.3项“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暂估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0项)不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的”补正为“暂列金额、甲供材料费、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10项)不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的”。
(四)通用本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的内容(包括投标成本参考价和评标基准价的公式)按照上述要求作相应修改。
(五)通用本第4章第1节“合同协议书”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补正为“甲供材料费”。
(六)通用本第4章第2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中的“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补正为“人工费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七)专用本第5章第2节“招标控制价”的“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第2点表格内容修改为: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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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专用本第5章第2节“招标控制价”的“二、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中第3点内容删除。
(九)专用本第5章第3节“投标报价”中第三条内容修改为“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投标人一旦中标,不论是否计取风险费用即可认为风险费用已包括各项费用中”。
(十)专用本第5章第3节“投标报价”中第五条内容修改为“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一致”。
(十一)专用本第5章第3节“投标报价”中第九条内容删除。
二、采用本定额计价的招投标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应按照闽建筑〔2017〕2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凡2017年7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签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或造价咨询合同或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闽建筑〔2017〕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定额和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升级计价软件和招标投标评标系统。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