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渔业现代化发展,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现代渔业发展,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18条。
(一)第一部分,1-4条。对专项资金的定义,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的职责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作出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监控、评价管理。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负责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完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定和评价相关工作以及县级财政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职责等。
(二)第二部分,5-7条。对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向、支持对象、列支方向进行了规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渔业科技推广、现代渔业设施设备、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渔业品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渔业发展重点项目;支持对象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和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单位,渔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以及渔业行业协会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资性、福利性支出,与养殖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项目管理费、楼堂馆所建设等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三)第三部分,8-10条。规定申请专项资金需要具备的条件,申请专项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项目评审、下达的程序。项目业主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符合环保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期限明确。县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上报;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并经公示后立项。
(四)第四部分,11-12条。对专项资金下达时限,补助方式作了规定。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各有关县(市、区)。确实无法下达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除事业单位科研项目可以采取先预拨后验收的方式,其他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五)第五部分,第13-16条。对专项资金账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变更、违规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需要终止和出现违规情况的项目应收回补助资金。
(六)第六部分,第17-18条,对专项资金的解释权及替换文件作出规定。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现代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农〔2016〕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