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政府采购规模从2010年的2.68亿元,上升到2014年的6.38亿元,较2010年相比规模翻番。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增长,2010年出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政府采购的金额起点和限额标准太低,降低了采购单位的采购效率;未对分散采购管理进行有效的规范,分散采购属监管盲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没有规定限额,给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留下可乘之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够细化明确等等,因此,对2010年出台的《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宁政文[2010]28号)进行调整势在必行,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改革要求和采购实际的现实需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31号),出台了《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15]92号)。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适用《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明确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
(三)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明确评标方法。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的品目,采购评审方法仅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审方法。
(五)明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特色亮点
(一)调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按照通用性和采购人普遍使用的原则,清理和规范了集中采购目录,合理确定集中采购范围,做到范围和规模并举,质量和效率并重。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起点由5仟元提高到1万元,专用设备金额起点提高到10万元或2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提高政府采购的执行效率。
(二)明确分散采购的监管部门和职责。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预算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部门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本部门分散采购的质疑、举报处理工作。(预算主管部门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规范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行为。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未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有效杜绝采购单位将金额起点以上的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四)明确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部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省发改委印发的《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未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类项目的采购委托形式。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统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落实措施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各采购单位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均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二)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三)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采购单位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有关规定,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四)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办事指引
(一)自行采购方式的管理。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单位(高校、医疗机构除外)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采购单位应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未实行网上竞价的品目,单位自行采购同类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同类品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同一品目编码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自行采购。
(二)采购方式的确定。
1.通用类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复印纸四大类,预算金额1万元到20万元实行网上竞价,20万元到50万元实行非招标方式 ,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车辆类经控购批准确定品牌型号的实行网上竞价。经控购批准未确定品牌型号的50万元以下的实行非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其他货物或服务类(定点采购除外)金额起点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行非招标方式 ,5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2.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省发改委印发的《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金额起点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实行非招标方式,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3.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三)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可以委托财政部门公布的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中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以根据委托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财政部门公布的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