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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徳市财政局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水利局 关于印发《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06 17:37 来源: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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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直接向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反馈。

         

        附件: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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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6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安全饮水建设与维护、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维护、防汛应急经费、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政府主导,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

        第五条 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

        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水利资金由市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管理,市财政

        局、水利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水利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资金使用人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市水利局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事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查核实及资金拨付,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农村水利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

        第八条农村水利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与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维护,万里安全生态水系等工程建设的补助支出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是指对农村饮水工程设施建设、维修与养护。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维护主要是指对农村蓄水池、拦水坝、田间引水渠道以及灌溉设施等建设和维修。

          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是指对河流、河床、河滩、河岸等用生态的方式进行改善、改良、恢复和修复。

        第九条  农村水利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分配方法:采取项目法,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业主、管护责任主体予以支持,每个项目补助标准在10万元以内。补助对象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

        第十条农村水利建设和维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以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

         

                              第三章 水利防灾减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水利防灾减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小型水利设施应急抢修(防汛应急经费)、防汛抗旱、水利工程建设与水毁修复等支出。

        (一) 防汛应急经费项目主要用于因灾损毁的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需应急抢修以保证应急度汛的小型水利工程等。

        (二)水利建设与水毁修复主要是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复灾毁水利工程、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

        第十二条水利防灾减灾专项资金分配方法:防汛应急经费及水利建设与水毁修复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在10万元以内,补助对象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

        第十三条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支出。

        (一) 人工费:指实施水利设施应急抢修度汛、水毁修复项目中发生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 材料费:指实施水利设施应急抢修度汛、水毁修复项目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三) 机械使用费:指实施水利设施应急抢修度汛、水毁修复项目中发生的机械设备运行、维护和租赁等费用。

                             第四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生态村和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以及水土保持科教园建设等。

        (一)水土保持生态村和小流域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生态整治、村庄绿化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小流域治理点、水源涵养林保护、库区水源地治理、生态修复等。

        (二)水土保持科教园建设内容为: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科教园径流小区建设和各功能区的仪器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及项目需求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切块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补助标准为每个县(市、区)10-30万元。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项目建设,包括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机械施工费、种籽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封禁治理费与科教园建设以及科普教育和监督执法经费。

                              第五章  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

        第十七条 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经市政府确定批准的重点水利项目(含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的其他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分配方式采取项目法。项目经立项,且须是市、县重点项目,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单位项目调研、规划、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水利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水利资金补助报告,经县(市、区)水利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后,联文向市水利局、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附上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责任承诺书。

        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个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村(居)委会每年仅允许申报一个水利项目。

        (二)市水利局根据有关县(市、区)的资金申请,按照均衡发展、统筹协调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集体研究后,对拟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市水利局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程序与财政局共同签发联文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

        (三)按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 有关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资金指标细化分解至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市财政、水利部门下达的资金预算,变更项目或资金需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水利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资金,主要加大对乡镇政府、村级集体实施项目支持力度。项目建成后,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其水利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水利资金执行期间,市水利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重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执行期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资金严禁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不能白条抵帐。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结转两年以上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由市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水利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水利部门要加大项目稽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稽查检查办法,市水利局按项目总量20%稽查,其余由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稽查检查,确保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稽查检查全覆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水利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私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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