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政政策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局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农业局 关于印发《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28 16:19 来源: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局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加强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制定了《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局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农业局

               2017年3月28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精准实效的原则;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资金

        (二)造福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补助资金

        (四)市级扶贫开发重点村扶持资金

        (五)精准扶贫典型培育奖励资金

        (六)精准扶贫示范专业合作社奖励资金

        (七)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扶贫资金由市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农业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扶贫资金筹集、预算编制、下达、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农业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扶贫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扶贫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市农业局是扶贫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扶贫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扶贫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配合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扶贫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扶贫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是扶贫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资金拨付、项目监督、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筹划申报、资金筹措、组织实施以及配合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扶贫资金使用负责。

        第七条  扶贫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方式分配。

        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如,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资金、造福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补助资金、市级扶贫开发重点村专项扶持资金、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等。

        项目分配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如精准扶贫典型培育专项补助资金、精准扶贫示范社奖励专项资金等。

        第八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扶贫工作任务,于预算执行前一年10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报送扶贫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工作基本情况、工作任务或计划、申请补助资金数额等。

        (二)市农业局(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区)项目资金申请文件、扶贫工作任务商市财政局制订当年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各县(市、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和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0月份联合制定发布《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下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时限等具体内容,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在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农业信息网上公开。县(市、区)农业(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二)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指南》的相关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农业(扶贫)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县(市、区)农业(扶贫)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与《指南》的要求,负责项目审核和组织申报,在规定时间内联文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市农业局根据县(市、区)的资金申请,组织项目审查或审核,结合当年支持重点和安排原则,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建议和预算安排情况,与市农业局共同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需报请市政府的项目由市政府研究审定),并于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下达到各县(市、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五)县(市、区)财政、农业(扶贫)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非以奖代补”资金拨付或细化分解至项目实施单位。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县级农业(扶贫)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申报文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安排使用资金的县(市、区)农业(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示。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市农业局(扶贫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公示。

         

        第三章  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主要用于造福工程规模安置点的安全饮用水、路面硬化、污水管网、护坡护堤、公共厕所、绿化美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具体用于补助20户以上集中安置点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1、优先支持新建规模安置点。本着“建设一个、完善一个”的原则,适当提高新建安置点的补助资金额度。

        2、优先安排整村搬迁集中点。为促进全市2018年完成1022个边远自然村整村搬迁造福工程规划,优先安排整村搬迁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

        3、优先支持扶贫开发重点县。优先支持屏南、周宁、寿宁、柘荣、古田、霞浦等6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建设。

        第十四条  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标准:

        1.百户以下安置点,最低补助20万元,从20户起每增加10户追加补助10万元;

        2.百户以上安置点,最低补助150万元,从100户起每增加10户追加补助10万元;

        3.50户以上百户以下新建安置点追加补助20万元,百户以上新建安置点追加补助40万元。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点的申报、审批及验收

        由乡(镇)、村等项目实施单位于当年第一季度按工作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上报。县(市、区)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局及时组织审核、审批,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扶贫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县(市、区)扶贫、财政、发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安置规模。集中安置点规模以安置户数为唯一衡量标准,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核算规模。新建点的安置户数指项目点所有安置户数的总和,其中造福工程安置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60%;续建点的安置户数指至项目实施年份结束时项目点中未享受过省、市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政策的户数总和,且造福工程安置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60%。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拨付及公示。造福工程集中安置点建设补助资金市对县(市、区)采取一次性下达资金计划;县(市、区)采取“公开透明、分期拨付”的方式,按工程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直至80%,剩余20%在项目验收后拨付。具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要求执行。

        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安排、建设等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在项目审批后进行公示,在项目验收、全部拨付资金后进行公告。

         

        第四章  造福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造福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对造福工程指标中属于建档立卡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十九条  造福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当年造福工程对象中属于“十三五”期间国定、省定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包括已脱贫和未脱贫);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在项目落实时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低保对象。

        第二十条  对列入造福工程搬迁的贫困户实行叠加补助政策,即在享受造福工程补助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3000元补助(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500元)。

        第二十一条  造福工程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资金与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一并通过“一卡(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其他参照2017年出台的《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号)执行。

        第五章  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开展家庭经营的资金。该项资金一般直接补助给贫困户,也可奖励给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吸纳贫困户就业、入股分红等促进贫困户增收的农村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经济组织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4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县域内经济组织可申请。

        1. 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发展生产,每户每年增收5000元以上的;

        2. 吸纳5户以上贫困户就业等促进增收,每户每年增收7000元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贫困户发展生产及家庭经营项目,以户为单位,每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经济组织每带动1户贫困户补助3000元,单个经济组织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该类补助资金不可与精准扶贫示范社补助资金叠加使用,不可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叠加使用。安排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及开展家庭经营项目的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量的65%。安排用于扶持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经济组织的补助资金比例不高于资金总量的35%。

        第二十六条  申报程序。由贫困户或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并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把关,并在乡(镇)村公示贫困户姓名、发展项目、项目规模和补助资金等,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办审核后,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审批下达。

         

        第六章  市级扶贫开发重点村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级扶贫开发重点村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每个市级扶贫开发重点村每年安排一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开发重点村以加快产业发展,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增收,完善基础设施为重点的各类村级社会事业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由县(市、区)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报市委创新办(扶贫办)备案;项目验收由重点村向县扶贫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精准扶贫典型培育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精准扶贫典型培育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开展精准扶贫成效明显,具备典型示范、引导作用的行政村或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用于村级基础设施、文体设施、公共事业的建设等。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人员补助等开支。

        第三十一条  补助对象和资金分配

        每年10月底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推荐上报一批精准扶贫示范村(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上报的示范村(点)进行考核,评选出一批精准扶贫示范村(点),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联文下拨补助资金。

         

        第八章    精准扶贫示范专业合作社奖励资金

         

        第三十二条  精准扶贫示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培育、扶持各县(市、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1年;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社员总数50户以上且吸纳或带动1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上的农民合作社;

        3.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80万元以上;

        4.扶贫带动措施落实、成效明显。

        社员以贫困户为主,且贫困户社员达10户以上的合作社,在注册资金、社员总数和经营收入等方面不做硬性要求;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的合作社优先给予考虑;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十四条  补助对象和资金分配:

        市级“示范社”专项奖励资金为50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250万元),每年评选50家(6个省级贫困县35家,其余3个县15家;省级贫困县落实不足的,指标可以调剂。),每社补助10万元(市、县财政各承担5万元)。市级“示范社”原则上从贫困村的农民合作社中择优评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每年《评选通知》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会同扶贫办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根据评选标准进行评审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市级“示范社”名单。

         

        第九章    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 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等4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无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力争2020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村均10万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补助对象和资金分配:

        上述4个县要从460个无经营收益村(屏南126个、周宁104个、寿宁167个、柘荣63个)中,筛选100个村作为市级财政扶持对象。4个县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局要联合形成市级财政扶持经费申请报告,并附当年市级财政扶持无经营收益村名单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计划汇总表,报市委组织部、农业局、财政局。经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下达。每年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1000万元,共扶持100个村,每个村10万元。

         

         

         

        第十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金执行期间,市农业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纠偏措施并进行整改。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执行期满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资金严禁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各种津贴及福利补助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扶贫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扶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财政预算和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扶贫项目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财政、农业(扶贫)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稽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形之一的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福建省纪委、省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2016〕24)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