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劳局: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财政局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9日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共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委办公室、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暂行办法》(宁委办发[2013]4号)、《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简称创业启动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施创业启动扶持的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减。
第三条 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的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五年内的毕业生。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同时符合这一条件。
(二)申请人在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三)申请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办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投资额的30%。
第四条 创业启动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启动项目补助。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项目经市级评审,每项给予10万元以内资金扶持。根据评审结果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各若干名,补助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3万元。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其他项目补助。
第五条 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的管理,会同市人社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创业启动扶持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监督创业启动扶持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市人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创业启动扶持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创业启动扶持资金支出预算;负责实施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请使用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监督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的使用;
(四)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
第六条 使用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的具体业务由县级人社局组织实施。
县级人社局是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统一上报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社会效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带动就业等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拟补助对象及金额。
(四)对通过评审的拟补助项目在市人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
第八条 每年11月30日前,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创业启动扶持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创业启动扶持资金预算的70%,并于下一年度9月底前根据评审结果予以结算。
第九条 补助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二)补助对象从接受补助起三年内,按年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创业启动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对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并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