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政府购买服务提出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三)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人民政府印发的《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暂行规定》(宁政〔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就我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实施内容,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制定目录、规范流程、资金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
三、为什么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一)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减轻政府压力,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主要依靠政府设立机构、养人办事直接提供,出现了越位、缺位并存的现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足、部分服务短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迫切需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可以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公共服务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需求,可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这样,既能加快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又能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
(三)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一,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费随事转”、“办事不养人”,是体现结果导向的公共管理和财政支出理念,可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变传统的“养人办事”财政拨款支出方式。第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从项目申报、项目审定、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履约监管、绩效评估等整个工作流程,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符合预算公开和政务公开的改革方向。
(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促进就业的迫切需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市服务业发展不充分、层次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传统服务业比重较大,现代服务业比重较小,特别是关系民生的养老、家政、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滞后。大力发展服务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是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各级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工作开展。条件成熟的购买项目先行先试,条件不够完备的项目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二)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坚持费随事转,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不得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
五、如何具体把握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工作开展。条件成熟的购买项目先行先试,用渐进改革的思路,优先购买一些民生关注度高、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涉及机构变动和人员调整的项目,一定要研究透彻再推进。2014、2015年开展的购买项目中先推承接主体比较成熟的项目,避免在工作开展的初期就出现原项目承接主体的情绪波动,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任务目标是什么
“十二五”时期,各地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制度机制。2014年要在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办法,在2015年覆盖到每一个事业类型。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高。
七、如何确定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八、承接主体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如何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承接主体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在三年内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理解承接主体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要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推进,完全到位还有个过程,可以将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纳入承接主体。这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一直承担各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是优质的公共服务供给资源。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结合机构编制和财政支持方式变化,推进事业单位加快改革,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促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但是,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编制管理办法,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的“两头占”现象。
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可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补助改为通过购买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以及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十、如何培育社会组织成为承接主体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不可或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要坚持政府购买和培育扶持并重,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要统筹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以适当方式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一是按照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二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三是积极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严格监督管理,明确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制度。
十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一)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战略物资储备等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事项。
(三)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研究、行业规范、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研究、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资产评估、审计服务、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事项。
(四)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经济形势分析宣传、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专业技术审查、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软硬件维护、技术业务培训、公众档案整理、后勤保障等事项。
(五)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十二、如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参考2013年10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以编码为C的服务类项目目录,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公布,并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在制定具体购买目录过程中,首先,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购买服务目录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其次,要突出重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第三,要逐步扩大。用渐进改革的思路,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先将一些便于操作、条件较成熟的服务项目纳入购买目录,然后逐步增加购买内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既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也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如何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中解决,由各部门申报购买服务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实施。从2015年起,各级各部门对现有存量资金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项目的占比。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直接编列为承接主体的专项经费。对每年新增资金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十四、政府购买服务采取什么样的购买方式
选择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也要注重服务能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购买主体将所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类处置。
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向财政部门提出科学、合理的购买方式,并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购买;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十五、如何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注重结果导向,强化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注重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编报购买服务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购买主体要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要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十六、如何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按规定除涉密事项外,购买主体应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购买主体应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承接主体应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材料。
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度报告、信用约束、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机制,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七、如何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
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坚持购买服务和培育承接主体并重。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具备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但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互协调、联动约束机制。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相应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编制管理办法,防止出现一边设机构养人办事,一边花钱购买服务现象。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补助改为通过购买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十八、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