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资源〔2021〕7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0年水利部和我厅分别印发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多评合一工作的通知》,通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基层审批效率,实现简政放权、便民惠企的目标。为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规范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内容、审批流程及承诺备案制,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水资源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提出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目标以及项目的水效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具体水源的可用水量、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区域高质量绿色发展。
三、实施范围
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等,以及有条件的乡镇。
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流程
(一)报告编制责任主体
负责区域的管理机构及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水资源论证区域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二)审查权限划分
国家级和省级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有条件的乡镇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公示审查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官网上主动公开审查意见,区域管理主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同步公布在官网上或者与取水水源有利害相关的区域(乡村)中。
五、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
(一)承诺备案制适用范围
1. 河道外年取用地表水年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2. 年取用地下水小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二)备案原则及方法
适用取水许可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主体承诺达到或优于准入水效指标的,填写建设项目取水备案表,经区域管理主体同意后,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承诺备案制替代取水许可申请。
(三)电子证照核发
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由取水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取水承诺核验表、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并按全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统一格式填报表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取水单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
六、日常监管
(一)区域主管部门
区域主体应根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及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标,强化区域内的用水户管理,合理分配用水指标;积极推动园区内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完善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加强取水口日常监管,建立区域内取用水户台账;对照取水单位承诺和项目水效指标要求,开展节水守信情况评价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区域内建设项目取用水监管。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一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实际水效进行检查评估;定期评估区域取用水情况,对已达到用水总控控制目标80%的区域,要及时向区域管理主体发出预警通知,采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措施,剩余用水指标优先满足经济效益好、用水水平高的项目。
(三)取水单位
取水单位应按照承诺备案要求,严格执行承诺的取水量和水效指标,建立取用水台账,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取水日常监管工作。取水单位承诺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或要与受影响的第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如因取退水引发水事纠纷,由取水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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