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业务 > 普法专栏

        【以案说法】男子中奖1000万,偷偷给姐姐200万前妻70万!妻子怒而起诉,判了!

        发布时间: 2023-02-06 17:19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2月1日,浙江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男子中彩票瞒着妻子转移奖金引发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恭喜恭喜,听说你老公中奖1000万呀!真是天大的喜事儿!肯定买豪宅了吧?换新车了吗?……”小林(化名)半天没反应过来,只觉得耳边嗡嗡作响,脑中一直浮现几个问号:“我老公中了1000万?什么时候的事儿,我怎么不知道?钱去哪儿了?”

          小林的老公小周(化名)素来爱买彩票,小林也不当回事儿,从未想过天上的“馅儿饼”会砸到自家。没想到,两年前的一天,小周真的中了大乐透,奖金整整1000万元,税后到手843万元。但小周却起了私心,向妻子小林隐瞒了此事。奖金到账的当天,小周便偷偷向自己的姐姐转账200万元。此后,他又用奖金陆续为前妻支付购房款70余万元。

          得知真相的小林,心如死灰。夫妻二人本就感情不和,这飞来的千万大奖更是加剧了两人间的裂痕。最终,小林向龙湾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小周赔偿其偷偷转移的彩票奖金270余万元的三分之二。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小周向其姐姐转账以及为前妻支付房款的款项,均来自于小周大乐透中奖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未告知小林,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向小林赔偿6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周中奖所得843万元,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他却隐瞒中奖事实,通过转账给其亲属和为前妻支付房款的形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小周作为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大家,彩票中奖本是幸运,夫妻共享方是喜事。天上若真掉下“馅饼”,夫妻一方不该妄想独吞。莫要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夫人”又折兵。夫妻是彼此信任、相互扶助的共同体,有难同当,有福也应同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