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自然资源局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林业局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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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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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我市宗教历史悠久,全市有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四大宗教。为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和《宗教事务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闽民宗〔2014〕137号,以下简称:闽民宗〔2014〕137号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的原则进行。
二、根据闽民宗〔2014〕137号文精神和我市实际,以闽民宗〔2014〕137号文印发之日(2014年11月10日)为界,将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施行前后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三、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对辖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查摸底,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分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出具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已建或新建场所的证明,并写明具体占用时间、占用范围及改扩建情况等。
四、民族宗教、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确权登记工作。只要权属来源清楚,申请登记主体适格(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原则上应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已建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国家不同时期出台的法规政策执行。其中:
(一)198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不存在林地权属纠纷的证明,并由权利人出具书面具结书后,不按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对待,免予办理用林手续。
1985年1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已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允许不按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对待,但应按使用林地的相关规定补办用林手续。
2001年9月l日以后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占用林地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存在未批先占,需按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查处后,再补办用林手续。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林地使用条件的,应依法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具体占用林地情况由县级林业部门核对,并出具情况说明。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占用土地并一直沿用至今的,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土地权利来源和土地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确认,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批先用的,对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予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产权原登记在个人名下,经原登记权属个人和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所有者申请,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认定备案后,可由原登记的个人和实际使用人(所有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可认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不可认定的按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登记。
(四)已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必出具规划意见、补办规划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属于1990年4月l日以后的,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核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
已在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外改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的,不必出具规划意见、补办规划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登记;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后,自然资源部门核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并按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受理登记。
(五)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无需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但必须经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现状建筑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合格的,送住建部门备案存档,备案存档手续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建成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相关审批手续。
以上时间节点经宗教活动场所作出具结承诺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证明予以确认。
六、已建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作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宗教活动场所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房屋测绘材料、宗地测绘成果报告);
(五)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该宗教活动场所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
(六)消防备案存档手续或住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意见;
(七)住建部门出具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可靠性进行鉴定合格,并提交申请人承诺自行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的具结书;
(八)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或用林批文;
(九)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七、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宗教活动场所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其他复杂疑难事宜,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九、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闽民宗〔2014〕137号文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文旅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365彩票客户端下载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_365bet手机版中文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