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21〕10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林文〔2022〕21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丰富的竹资源优势,坚持“以二促一带三”,加快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市竹林面积稳定在135万亩,实现竹产业全产业链总产值30亿元以上,竹产业一二三产进一步融合,结构不断优化。现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竹林保护修复。加大珍稀濒危、重要乡土竹种资源收集保存力度,加强笋用竹、材用竹和观赏用竹等竹类良种定向选育和推广应用,严格保护毛竹林中的散生天然阔叶树,引导补植、套种阔叶树,逐步提高混交林比重。提倡不施肥、施用有机肥或测土配方肥,严格控制使用化学除草剂,改善竹林生态环境,增加生物多样性,促进竹林可持续经营。对符合条件的竹林培育,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支持竹林开展FSC森林认证。
二、壮大丰产竹林基地。巩固竹业富民工程建设成果,加大低产低效竹林复壮改造,强化退化竹林修复更新。组织实施好古田、屏南、周宁等省级现代竹业重点县项目,完善竹山便道等竹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笋竹培育新技术、新工艺,壮大丰产竹林基地建设规模,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老区基点村发展丰产竹林基地。鼓励竹林流转,支持组建笋竹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林场、家庭林场等新型竹林经营主体。支持笋竹加工企业以“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到2025年,力争全市丰产竹林基地示范片面积新增5万亩。
三、发展笋竹精深加工。实施笋竹同步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竹笋绿色食品加工,推动竹板材﹑竹家居用品等产业改造升级,做优竹笋产业。组织实施好屏南、柘荣省级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项目,用好省级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补助,支持规模以上笋竹加工企业购买关键设备、开展研发、品牌创建、开拓市场等。其余县(市、区)要加紧培育规模以上笋竹加工企业,积极申报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项目。围绕延伸笋竹精深加工产业链,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生成策划笋竹产业项目,有针对性开展招商活动,引进一批笋竹龙头企业。组织实施好成长型、创新型中小竹企培育项目,在资金、研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到2025年,力争新增市级以上竹产业龙头企业4家以上。
四、优化竹产业布局。按照“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共享利用”原则,支持有条件的重点竹产区建设竹产业园区(集聚区)。充分利用收储农村“四荒”地及闲置建设用地发展竹产业,保障重大竹产业项目、竹林生产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等用地需要。在竹产区就地就近建设竹材和竹笋收集、堆放及切段、剖分、拉丝、竹笋剥壳等不产生废气、废水的物理分解场地,涉及使用林地的纳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范围。竹产业相关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发展竹产业新业态。各地要根据自身特色优势,在通道沿线、重点竹乡、重要景区和景点周边,打造一批以竹为主要元素的绿色通道、竹长廊、生态旅游、竹林康养等“竹文化+”产业。充分利用竹林林下空间和生态优势,推广林药、林菌、林禽、林畜等模式,发展竹下生态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复合经营,符合条件的竹林复合经营基地,优先争取安排省级财政林下经济发展补助项目。鼓励全竹利用,推进笋、竹加工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发展。积极探索推进竹林碳汇开发和交易。
六、打造竹产业品牌。加大竹产业和竹产品的宣传力度,提高品牌意识,积极争取省级林业经济发展专项对竹产业品牌建设扶持,引导笋竹企业开展品牌创建,做好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笋竹产品,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鼓励完善竹产品质量评价和追溯制度,推进产地标识管理、产地条形码制度和竹林认证标识应用。支持笋竹企业申报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质量奖等。组织笋竹加工企业参与林博会、竹博会、森博会等展会,开展笋竹产品展销活动,宣传推广笋竹产品,扩大我市企业和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竹业重点县、笋竹精深加工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建立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等产学研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笋竹精深加工企业和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申请专利。加快推进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对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鼓励笋竹精深加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加强研发设计、自有销售渠道建设,培育海外市场龙头外贸企业。
八、创新竹产业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具有竹产业特色的金融产品,开展竹林资源培育贷款、贴息贷款、政策性保险等金融创新,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金融服务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省级笋竹精深加工补助项目的企业,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竹林保险机制,降低竹林培育风险。积极引导竹产业龙头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创新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类产业基金投资竹产业。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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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