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根据《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细化补贴发放指标,制定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2021年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政策。
二、目标任务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资源养护措施,推动渔船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渔获物定港上岸、渔具管理等管理制度的落实,逐步探索实施限额捕捞、产品合法性标签等制度,强化海洋捕捞产出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福建籍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
(二)补贴标准
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15类船长、16种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
(三)补贴方式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1年作为过渡期发放2020年补贴,依据本方案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上限和“十三五”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的规定和要求予以发放;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应当按照本方案设定的规定和要求发放补贴。
(四)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两项指标各占50%。
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
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幼鱼比例、组织化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 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其中,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为《通知》要求的必选指标,幼鱼比例为《通知》暂定的鼓励选择指标之一,组织化管理为我省渔船管理需求设定的指标。
(1)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7项指标,指标标准逐年递增,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强化海洋捕捞产出管理;
(2)海洋小型捕捞渔船:执行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组织化管理3项指标。
四、注意事项
结合我省渔船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增设3种不予补贴情形:
(一)渔船发生涉外涉台被抓扣事件的;
(二)自2022年起,因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防台风指挥,被立案查处的;
(三)渔船电毒炸作业,被立案查处的。